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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化肥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3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7〕11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海南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以下简称化肥淡储工作),加强化肥淡储管理,缓解我省化肥旺季供求的矛盾,保障农业生产用肥供应,根据《化肥淡季商务业储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肥淡储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化肥淡储规模及管理

  第三条 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联社负责化肥淡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省级化肥淡储品种主要为复合肥、钾肥、磷肥、小颗粒尿素,年度总量不超过6万实物吨,其中:复合肥不超过3万吨,钾肥不超过1万吨,磷肥不超过1万吨,小颗粒尿素不超过1万吨。

  第五条 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由省供销合作联社所属的海南供销化肥储备有限公司承担。

第三章 承储企业责任

  第六条 化肥淡储和企业正常经营相结合,承储企业淡储期间累计调入量不少于近3年同期平均调入量与淡储总量之和、平均库存不低于淡储总量的40%,调入淡储化肥必须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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