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将基础测绘和测量标志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继续加大测绘统一监管、测绘产品质量监管、测绘资料档案管理等公共性测绘投入,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科技创新、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等方面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落后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基础测绘工作的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一)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按照
《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依法行政、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完善市、县测绘行政管理体系,切实落实测绘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充分发挥其职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理顺和落实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全面履行规划、监督、保障和维护等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市、县测绘工作统一监管职责的监督和指导。
(二)切实加强对测绘市场监管。加强测绘和地图市场监管,完善测绘市场准入制度,加大测绘执法力度,维护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促进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的建立。加强对测绘单位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重点加强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测绘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继续加大对国家、省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和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的质量监督。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规范和繁荣地图市场。加强对地理信息产业监管,培育和发展地理信息产业。
(三)不断完善测绘法规规章。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测绘政策法规建设,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测绘成果共建共享以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等测绘法规规章。
(四)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和维护工作,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四、切实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