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一是按《若干意见》的要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小区整治、旧城区拆迁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购买旧住房、收购处置积压商品房和停缓建工程作为廉租住房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四是在拆迁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市、县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建设、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用地计划,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各市、县2007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需落实建设用地的,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优先给予安排;从2008年起统一纳入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三)利用住房公积金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用于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优先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发放。可在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上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可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理顺住房保障工作管理体制。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整合现有编制资源,将市、县房改办与房产管理局(所)合并;全省统一将“房产管理局”改为“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省农垦总局相应成立“住房保障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强化其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管理职能。
(二)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按统筹规划、分步解决的原则,认真实施2008年至2012年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确保保障目标、具体建设项目、土地供应、资金安排、销售(分配)计划等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