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一是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各市、县新审批、新开工住房建设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二是建立和完善省及市、县房地产信息暨预警预报系统,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三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积极开展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整治。各市、县要按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对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年久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但尚能居住的旧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整治,使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鉴于这些旧住宅小区所住居民收入普遍偏低的情况,整治资金可通过“居民出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解决,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道路和各种管线的更新和维修。
(二)稳步推进旧城区拆迁改造。对不具有综合整治和保护利用价值的旧城区进行彻底拆迁改造。各市、县应明确城镇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规划,并据此明确各年度计划;同时积极招商引资,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拆迁改造,但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要妥善解决和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和居住条件。旧城改造项目可考虑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相结合,捆绑建设。用于安置被拆迁居民的住房,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
(三)高度重视并设法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农民工的临时住房问题主要由用人单位负责,可安排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也可发放适当的租房补贴。海口、三亚两市要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可由财政拨款或引进社会资金,按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有关政策,统一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出租;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农民工解决住房问题的承受能力。
四、认真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