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项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根据《若干意见》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法人招投标制度、建设标准限制制度、销售价格审定制度、供应对象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等。要按《若干意见》规定,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二)根据实际需求因地制宜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各市、县要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需求确定建设规模,分期分批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海口、三亚两市要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增加有效供应。不能实施住房补贴制度的其他市、县,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解决未享受政策性优惠的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购房面积超过其控制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三)严格控制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房产(房改)部门审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必须控制在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范围之内。企业申请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需经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本系统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四)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政策,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核定转让经济适用住房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时,要考虑免收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因素。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和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并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出售收入,要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