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预算时,首先要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予以安排。从2008年起,省财政根据廉租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各市县的财政状况和困难程度,安排适当的预算资金有针对性地给予支持。
按国家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应用于租赁补贴,并按照各市、县财政困难程度和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用于相应的廉租住房新建项目。各市、县要按照国家的要求抓紧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计划,安排新建项目,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对我省的支持。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建设(房产)、国土等部门对本地土地出让净收益进行核定,按2007年底前的比例不得低于5%、2008年起比例不得低于10%的要求划转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土地出让净收益的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规定执行。
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移交工作,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本地2007年底前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进行核定,并全部划转各市、县廉租住房资金专户。2008年起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由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上缴省财政部门,并由省财政部门拨给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按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省本级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用于补贴市、县廉租住房建设。
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四)建立廉租住房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每年要对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停发租赁补贴或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租金减免。
二、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