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琼府〔2007〕7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省以来,尤其是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省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我省第五次党代会“加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力度,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建立和实施廉租住房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一)完善管理办法,明确保障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意见》(琼府办〔2007〕3号)要求,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要按本实施意见进行调整。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市场平均租金、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划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及其发放程序,确保廉租住房制度平稳推行。

  廉租住房保障应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年度复核制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二)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2007年底前,设区城市海口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其他市、县(县城)都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各市、县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切实增加政府投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省财政和市县财政要保障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财政预算、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为主要来源的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机制,形成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