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8日)废止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1月13日审议通过,本决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国家机关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监督(以下简称执法检查),使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执法检查的实效,保证
宪法和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可以进行执法检查。
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可以与市、县(区、县级市、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同时进行。
第三条 执法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情况。
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对象是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内其他负有执法责任的机关、组织和单位。
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对上级行政执法部门驻辽宁省的机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执法检查应当围绕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
第六条 执法检查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主任会议确定,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