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坡屋顶或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筑物顶部;
(三)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
(四)利用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在绿地内或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的地方;
(六)影响居民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的;
(七)在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内外侧;
(八)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的。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和标识注册地相一致。具备上级加盟总店授权专营资格的连锁经营性质的加盟店,可在单位名称牌匾标识中显示连锁经营名称和服务标识。
第十二条 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牌匾标识。但单位所在建筑有多个出入口的,可在每个出入口各设置一处该单位的名称牌匾标识。商业老字号匾额可在符合以上标准基础上予以保留。
第十三条 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制作统一规格样式的牌匾标识。
(二)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应当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在建筑物内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牌匾标识,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牌匾标识。
第十四条 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含楼、大厦、公寓、家园、花园、别墅、城、广场等),应当按照地名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
第三章 机动车车身标识
第十五条 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单位名称、企业标志、电话、地址、网址等标识的,字迹应当端正,字号大小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百分之十,字迹和标识颜色面积不得大于车身主体颜色面积的三分之一,不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
第十六条 机动车车身标识不得设置在车窗玻璃、前后风挡玻璃和车身前、后部位。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牌匾标识出现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安全和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