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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二)坡屋顶或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筑物顶部;

  (三)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

  (四)利用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在绿地内或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的地方;

  (六)影响居民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的;

  (七)在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内外侧;

  (八)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的。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和标识注册地相一致。具备上级加盟总店授权专营资格的连锁经营性质的加盟店,可在单位名称牌匾标识中显示连锁经营名称和服务标识。

  第十二条 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牌匾标识。但单位所在建筑有多个出入口的,可在每个出入口各设置一处该单位的名称牌匾标识。商业老字号匾额可在符合以上标准基础上予以保留。

  第十三条 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制作统一规格样式的牌匾标识。

  (二)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应当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在建筑物内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牌匾标识,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牌匾标识。

  第十四条 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含楼、大厦、公寓、家园、花园、别墅、城、广场等),应当按照地名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

第三章 机动车车身标识

  第十五条 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单位名称、企业标志、电话、地址、网址等标识的,字迹应当端正,字号大小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百分之十,字迹和标识颜色面积不得大于车身主体颜色面积的三分之一,不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

  第十六条 机动车车身标识不得设置在车窗玻璃、前后风挡玻璃和车身前、后部位。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牌匾标识出现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安全和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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