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7〕448号)
各区、县市政管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牌匾标识的管理,规范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我们修订了《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根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应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规划、工商、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牌匾标识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谐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夜晚与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