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权〔2007〕789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2006年11月15日《房屋权属登记规范(试行)》施行以来,各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统一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标准,尽量缩短办证时间,努力提高房屋权属登记效率,但也有登记申请人反映办理登记时间较长、有的登记部门擅自增收规范以外的登记证明材料、申请人无法取得规范要求收取的有些证明材料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划拨土地上建设房屋,房屋竣工后,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提交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不再提交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三、房屋抵押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