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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增加房屋登记表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测绘时间: 年 月 日                  测绘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

房屋登记表填表说明

  1、坐落:按公安部门批准的《申请安装门牌、楼牌审批表》填写,详见样表1。
  2、若公安部门批复多个坐落,可按坐落分别填写。如一幢建筑,地下及首二层裙房连通,三层以上为三个独立楼栋。公安局批复2个坐落,三层以上三个独立楼栋坐落为通州区云景东里1~3号楼,地下及首二层裙房坐落为通州区九棵树大街1~10号。本幢建筑房屋登记表由两页构成,首页房屋登记表填通州区云景东里1~3号楼分摊后建筑面积,第二页填通州区九棵树大街1~10号分摊后建筑面积,填写详见附表2。
  如申请共有产权证时,坐落应具体填写到户号,详见附表3。
  3、地号:地籍调查中的地籍编号,即宗地号。
  4、图号:宗地所在地籍图的图幅号。填写规则详见北京市地籍测绘规则。
  5、楼号:按照公安部门或其他部门出具的地址证明填写;
  6、幢号:已填写楼号的,无需填写幢号,如果该楼无楼号的,需参照《房产测量规范》中关于幢号编立的规定编制;在房地平面图中坐落栏填写房屋坐落及楼号,在房屋轮廓线内的左下角注记幢号,并加括号表示。(一张房屋登记表中的楼号和幢号不得重复)
  7、层数:依据现场勘察测绘楼栋的实际层数填写。层数分为房屋总层数和所在层数。
  房屋总层数应填写地上(地下)层数。地上(地下)层数:平房层数填平房;楼房按整幢房屋的地上(地下)最高(低)层数填写,附属用房、夹层不计入层数。
  8、所在层数:填房屋所在楼中的自然层数。整楼申请初始登记时本栏可不填写。
  9、房号或部位:依据房号清单,填写按自然间分别编定的房号或楼房的单元号、房号。申请初始登记时本栏可不填写。
  10、套数或间数:平房填间数,按自然间填写;成套住宅填写套数。
  11、结构:填钢、钢和钢筋、钢筋、混合、砖木、其他六类结构。
  12、分摊后建筑面积:填写建筑物分摊后各部位建筑面积和该楼内不分摊部分建筑面积的合计(人防面积除外)。存在楼外分摊部位或楼中存在共有共用部位分摊至他楼的房屋,应包含楼外分摊的面积且扣减分摊至其他楼栋的面积。
  初始登记申请人申请实测时,未提供分摊原则的,本栏可不填写。
  13、分摊前建筑面积:本次申请初始登记范围内楼栋建筑面积合计(不包含楼外分摊且不扣减楼中分摊至其他楼栋的共有共用部位的面积)。
  14、备注:申请初始登记时,存在楼外分摊部位或楼中存在共有共用部位分摊至他楼的房屋,应按楼栋分别注明分摊情况。具体包括:
  (1)本楼栋共有共用面积分摊出及分摊入的面积总计;
  (2)人防面积;
  (3)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值
  (4)应注明楼号(幢号)与规划许可证批复建筑项目名称对应关系。
  (5)开发项目分期建设并分期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新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如果其楼外分摊部位已申请初始登记的,需在房屋登记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已初始登记的楼外分摊面积。

  样表1
房屋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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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朝阳区五里店一街1号院            │    地号    │          │
│                         ├─────────┼──────────┤
│                         │    图号    │  IV-2-2-60(3)  │
├──┬──┬────┬───┬──┬──┬────┴────┬────┴────┬─────┤
│楼号│幢号│房屋总 │所在层│房号│结构│    套数    │   分摊后   │ 分摊前 │
│  │  │ 层数  │ 数 │或部│  │   或间数   │   建筑面积   │ 建筑面积 │
│  │  │    │   │ 位 │  │         │         │     │
├──┼──┼────┼───┼──┼──┼─────────┼─────────┼─────┤
│1号 │  │04(-01) │   │  │钢混│         │   3509.52   │ 3440.64 │
│ 楼 │  │    │   │  │  │         │         │     │
├──┼──┼────┼───┼──┼──┼─────────┼─────────┼─────┤
│2号 │  │04(-01 )│   │  │钢混│         │   2390.49   │ 2362.68 │
│ 楼 │  │    │   │  │  │         │         │     │
├──┼──┼────┼───┼──┼──┼─────────┼─────────┼─────┤
│3号 │  │04(-01) │   │  │钢混│         │   2946.89   │ 2880.12 │
│ 楼 │  │    │   │  │  │         │         │     │
├──┼──┼────┼───┼──┼──┼─────────┼─────────┼─────┤
│4号 │  │04(-01) │   │  │钢混│         │   3517.84   │ 3440.64 │
│ 楼 │  │    │   │  │  │         │         │     │
├──┼──┼────┼───┼──┼──┼─────────┼─────────┼─────┤
│5号 │  │04(-01) │   │  │钢混│         │   3507.33   │ 3439.24 │
│ 楼 │  │    │   │  │  │         │         │     │
├──┼──┼────┼───┼──┼──┼─────────┼─────────┼─────┤
│6号 │  │04(-01) │   │  │钢混│         │   2412.98   │ 2369.54 │
│ 楼 │  │    │   │  │  │         │         │     │
├──┼──┼────┼───┼──┼──┼─────────┼─────────┼─────┤
│7号 │  │04(-01) │   │  │钢混│         │   2877.64   │ 2878.72 │
│ 楼 │  │    │   │  │  │         │         │     │
├──┼──┼────┼───┼──┼──┼─────────┼─────────┼─────┤
│8号 │  │04(-01) │   │  │钢混│         │   3429.01   │ 3439.24 │
│ 楼 │  │    │   │  │  │         │         │     │
├──┼──┼────┼───┼──┼──┼─────────┼─────────┼─────┤
│9号 │  │04(-01) │   │  │钢混│         │   4718.34   │ 4605.62 │
│ 楼 │  │    │   │  │  │         │         │     │
├──┼──┼────┼───┼──┼──┼─────────┼─────────┼─────┤
│地下│  │ -02  │   │  │钢混│         │   4193.89   │ 4848.65 │
│ 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页小计         │         │   33504.64   │ 33705.59 │
├────────────────────┼─────────┼─────────┼─────┤
│        总  计         │         │   33504.64   │ 33705.59 │
├────────────────────┴─────────┴─────────┴─────┤
│备注:                                           │
│1号楼分出25.65㎡,分入94.51㎡,误差值0.02㎡;2号楼分出36.56㎡,分入64.38㎡,误差值-0.01㎡; │
│3号楼分出12.58㎡,分入79.36㎡,误差值-0.01㎡;4号楼分出17.56㎡,分入94.74㎡,误差值0.02㎡; │
│5号楼分出26.35㎡,分入94.46㎡,误差值-0.02㎡;6号楼分出21.56㎡,分入64.98㎡,误差值0.02㎡;  │
│7号楼分出78.59㎡,分入77.50㎡,误差值0.01㎡;8号分出102.56㎡,分入92.35㎡,误差值-0.02㎡;  │
│9号楼分出14.32㎡,分入127.07㎡,误差值-0.03㎡;                       │
│地下室分出566.58㎡,分入112.96㎡,误差值-0.69㎡,地下室变电站200.45㎡未分摊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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