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普培训基地是指专门针对北京地区科普管理人员、科普业务人员、科普志愿人员开展科普培训的机构。科普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教育或培训机构;
2. 具有五名以上开展科普培训的教师;
3. 从事过科普培训,并取得一定成效;
4. 有针对科普培训的教学大纲、教材及课程计划。
(三) 科普传媒基地是指以电子媒介、印刷媒介等为载体,专门进行科普宣传的机构。科普传媒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 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3. 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等科普节目或科普出版物。
(四) 科普研发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活动的设备、作品、教具等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的机构。科普研发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
2. 研究开发人员总数8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应不低于60%;
3. 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达到5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市科普基地由所在区县科委组织推荐。
申报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区县科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科普基地申报书》;
(二)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三)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四)人员资质、学历等证明复印件;
(五)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
(六)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区县科委根据申报单位的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推荐意见,并于10月中旬前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市科委。
第八条 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评审采用会议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每个基地的评审专家为5-7人。
第九条 市科委于每年年底前将命名的市科普基地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并向申报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市科委对经命名的市科普基地申报的科普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同时择优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普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