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科社发〔2007〕5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方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日
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市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命名。
第三条 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科普基地由市科委命名。
市科普基地分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培训基地、科普传媒基地和科普研发基地四类申报。
第四条 在本市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任何组织均可申报市科普基地。
第五条 市科普基地命名条件:
(一)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为社会组织或公众个人提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科普活动的机构。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及相应的设施和器材,并能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2. 组织参加各类大型科普活动;
3. 科技馆、博物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实验室、观测台(站)、高新技术企业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及活动内容;
4. 具有科普活动策划能力,并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有专人讲解或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