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标者按照规定的日期、地点、金额、方式交付保证金。未中标者,保证金如数退还。
四、由出让方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
不具备投标资格者的标书,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书以及超过投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无效。
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 决定中标者, 并签发决标书。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向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
开标、评标、决标, 应有市公证处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五、中标者在规定日期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并支付定金。中标者原交付的保证金可抵充定金。
六、中标者支付出让金后, 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拍卖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应当在确定的拍卖日期3 个月前公告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规划用途、使用年限、索取有关资料的日期和进行拍卖的地点、日期。
二、参加竞投者应当在拍卖日期前3 日内到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有统一编号的应价牌。自制应价牌者, 竞投行为无效。
三、拍卖时, 主持人公布底价后, 竞投者以举牌方式应价, 价高者得。
四、竞投得中者应即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交付定金。当时不能交付定金的, 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五、土地使用者按应价数额支付出让金后, 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使用权登记, 领取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拍卖, 应有市公证处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及地籍图。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和建筑容积率、密度、净空限制等项规划要求。
三、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 必须投入的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最低限度。
四、环境保护、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或设计要求。
六、地块的地面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