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未开发使用的土地的出让工作, 由市土地管理局办理, 出让后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工作, 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工作, 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和其他条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分别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计划、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实施。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或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出让方)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照《条例》十二条规定的不同用途的不同年限执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

  第十一条 协议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向预期受让者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二、预期受让者取得资料后,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让方提交包括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出让金数额及付款方式等内容的文件。

  三、出让方接到第二项规定的文件后, 应当在30天内答复。

  四、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后, 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 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定金。

  五、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后, 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使用权登记, 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招标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应当在确定的投标日期3 个月前向投标者发出招标书、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二、投标者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 标书内容应当包括土地开发利用方案、出让金数额、付款方式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