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享受建设成果政策。参与生态修复的社会力量,可按照相关程序参加市生态修复办公室组织的活动,享受建设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搭建平台。设立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修复协调小组,由市园林绿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委、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部门组成。市园林绿化局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项目筛选、推介与落实等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市规划委负责相关规划的审核;市市政管委参与有关项目筛选,并负责冠名或立碑审批有关事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生态修复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市人事局负责先进个人与单位表彰有关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相关基金会;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评估。
(二)做好服务。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服务,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工作联动机制,共同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修复工作。要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推介生态修复项目。要确认并公布承担生态修复相关工作的基金会,搭建中介服务平台。充分利用首都的科技优势,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对参与生态修复的社会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各区县政府要明确相应部门或机构,鼓励本区域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修复。
(三)依法监督。市生态修复办公室与相关基金会、基金会与社会力量之间,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关部门在做好服务的同时,要加强对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生态修复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要通过报纸、电台、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将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反馈给参与的社会力量;坚持项目的生态性和公益性,严禁在实施生态修复的同时违法违章采矿、采沙,严禁以参与生态修复的名义实施经营性项目。
(四)加强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以及生态修复区的群众,宣传生态修复的重要意义、参与途径、扶持政策、典型事例和先进人物、建设成就等内容,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环境、建设生态的良好舆论氛围,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