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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修复的意见

  2.沙坑治理。社会力量根据本市防沙治沙相关规划,对沙坑进行综合治理。
  3.绿化造林。社会力量参与义务植树以外的各种形式的植树造林、绿化美化活动。
  4.后期管护。社会力量参与关停废弃矿山植被恢复、沙坑治理、绿化造林等工程的后期养护和管理。
  (二)参与形式。
  1.捐资。社会力量向相关基金会捐赠资金,用于生态修复。
  2.捐物。社会力量根据本市生态修复的实际需要,向相关基金会捐赠生产资料、设施设备等。
  3.认建。社会力量自愿负责已规划生态修复项目的建设。
  4.认养。社会力量自愿负责已建项目的养护和管理。
  5.科技服务。社会力量无偿提供生态修复治理技术、科研成果及其他相关服务。
  6.志愿服务。社会力量志愿参与各种形式的服务首都生态修复的行动。
  (三)参与程序。
  1.捐资和捐物程序。
  (1)办理捐赠。社会力量根据意愿向相关基金会捐资或捐物,有特定要求或指定用途的,可与相关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
  (2)确定项目。相关基金会在尊重社会力量意愿的基础上,与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修复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市生态修复办公室)沟通并确认治理项目。
  (3)组织实施。相关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章程、有关协议或约定组织实施生态修复项目。
  2.认建、认养和科技服务程序。
  (1)提出申请。社会力量根据项目的要求,向市生态修复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认建、认养或科技服务方案及相关材料。认养年限不得低于3年。
  (2)确定项目。市生态修复办公室要充分尊重社会力量意愿,双方协商确定生态修复项目。
  (3)签订协议。社会力量与市生态修复办公室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建设实施。按照协议约定,社会力量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项目,市生态修复办公室对项目实行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3.志愿服务程序。
  (1)提出申请。社会力量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相关基金会审核后颁发志愿者证书。
  (2)开展行动。志愿者参与各有关部门、基金会组织的生态修复行动,开展各种形式的组织、宣传、绿化造林、技术推广等活动。
  四、扶持政策
  (一)税收政策。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基金会参与生态修复的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二)荣誉政策。市政府对参与生态修复贡献较大的社会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在有关媒体公布。对社会力量提出冠名或立碑申请的,经市生态修复办公室审核和有关部门批准后,给予冠名或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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