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应当制发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秘书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需要制发会议纪要的,由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需要制发会议纪要的,视情由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者委托副秘书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报道的,应当及时报道。涉及重大事项的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区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全市性会议应当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要严肃会议纪律,确保会议取得实效。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武汉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退回报文单位重办。
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事项、紧急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其他公文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
第四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应当由区长、主任(局长)签发。请示应当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将未经协商的问题上交市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如实列出各方面理由及其依据,并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进行协调或者裁定。
第四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其中,属于规范性公文或者需要从法律方面审核的其他公文,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