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编写市人民政府大事记。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形势;
(五)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市长离汉期间,由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3-4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贯彻上级领导机关有关文件精神和重要指示的主要措施和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和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措施;
(四)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第三十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视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统筹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活动安排。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者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视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四十一条 要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做好会务工作。凡拟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协调和审核把关;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重大事项,各部门要积极协商解决,凡能在会下解决的问题,不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者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或者副市长批示印发,文件和议题应当于会前送达参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