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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7)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依法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确保社会稳定。
  实行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每年应当安排1-2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对涉及本部门的重要来信、来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应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向利益相关人予以公开。

第七章 工作部署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合理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据此进一步细化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认真组织落实,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对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跟踪督办,并对各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职责范围的,由分管副市长具体负责;涉及跨职责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市长牵头负主要责任,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推诿;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主要责任部门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涉及跨部门的重大工作,需要多个部门配合协调的事项,一般不再成立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通过建立委(办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来协调办理。副市长之间、各部门负责人之间以及副市长与各部门负责人之间要加强沟通,建立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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