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武政〔2007〕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武汉市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届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理念,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加快‘创新武汉、和谐武汉’建设,实现在中部地区率先崛起”的总体部署,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创新、亲民、务实、廉洁”的责任政府,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执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武汉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甘当公仆、忠于职守、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勤俭节约、讲求实效;要互相团结、互相尊重、互相体谅、互相学习、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密切合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