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的通知
(武政〔2007〕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国有农场改革,加快国有农场发展,充分发挥国有农场在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农场改革加快国有农场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6〕7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胆改革创新,努力把国有农场建设成为农村改革发展的试验区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加快推进国有农场“一主三化”进程,努力增强其发展活力和综合实力。重点深化国有农场内部体制改革,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走企业化发展道路,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盘活存量、引进增量,对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发展基础条件较好的国有农场,可进行资源整合和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组建企业集团,吸引企业和金融资本进入,发展区域性、跨所有制的农工贸企业集团。要盘活土地资源,可按照土地由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的思路,探索人地分离的有效机制,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开放开发。对其他基础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农场,可采取国家控股、参股,或以农场干部职工及管理技术人员与外来法人资本共同持股的方式,进行股份化改造,发展混合制经济。进一步完善对被征地农工的合理补偿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工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将安置职工再就业作为招商引资的一项重要条件。
继续做好国有农场社会职能的剥离工作,各有关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国有农场教育职能剥离后承办教育的责任,将国有农场教育职能剥离前承办教育(含“普九”达标)形成的债务纳入政府化解范围,做到同步化解、统筹解决;要认真落实我市关于做好国有农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各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在2007年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国有农场卫生职能的剥离工作。按照《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武发〔2007〕13号)精神,对国有农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含“以钱养事”),比照乡镇(街)的补助标准给予支持。继续抓好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工作,有关区人民政府要拿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在2007年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任务;市、区农村经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农场分给农工的责任田不少于所在区或全市农村实际人均耕地面积,确保农工责任田实现零税赋;进一步规范面向农业职工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对确属必要的收费项目,应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农场所在区人民政府农村经管部门备案,市、区农民负担监管机构要将农工负担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建章立制,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建立起减轻农工负担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的相关配套改革措施,按照省里有关文件精神,比照全省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所享受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标准,由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落实相应转移支付资金,第一次农业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没有落实的区要尽快落实。要切实减轻农场负担,不得向农场乱摊派、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