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意见

  (五)吸纳劳动力转移就业。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各种资源,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适应我市农业发展现状,积极支持农村发展劳动密集型工业和第三产业,鼓励回乡创业,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尤其在就地转移劳动力上下功夫,增强本地企业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开辟劳务市场,建设劳务用工供求、价格等信息平台,发展职业中介机构,搞好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对接、劳务培训机构与用工企业对接、劳务中介组织与经纪人队伍对接,不断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六)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资金和物质支持,帮助搞好农田水利、农村公路、安全饮水、沼气、太阳能、电力、通讯及农村商贸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村开展节能减排及环境污染治理,实施村塆绿化,切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支持整体或单项开发建设。在尊重农民意愿和执行国家土地政策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参与农民新村(社区)建设。
  (七)加快农村公共事业发展。鼓励改善农村教育和卫生条件,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加快农村信息“三网融合”建设,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对农村中小学以物资和资金形式捐赠,参与农村寄宿制中小学建设;完善区、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完善农村药品“两网”建设。
  (八)鼓励进村为农民服务。鼓励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等方面的人才和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深入农村,服务农业,帮助农民;鼓励师范、医学、农林水专业毕业生到乡村学校、医院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工作;对坚持在农村基层服务累计达到一年以上的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定时应给予优先申报;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大中专院校职工(员工)深入农村扶贫济困、开展捐助,为农民服务。
  四、完善政策,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激励机制
  (一)有关融资优惠政策。根据现代都市农业发展需要,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社会力量直接投资的现代都市农业大中型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以及其他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项目实行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或财政补贴,其融资可由市创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适当优惠担保费用。
  (二)有关建设用地手续。支持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对直接投资建设农民新村的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加快用地报批速度。在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规范审批、总量控制、集约用地、封闭运行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通过迁村腾地,整合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和利用土地,实现挂钩项目区内农用地(含耕地)、建设用地和资金总体平衡。
  (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供的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疾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年。对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全市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帐单独核算的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准予扣除;从2008年1月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