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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意见
(武政〔2007〕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快建立“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在我市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新农村建设的良好氛围,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就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我市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家园建设行动计划”
  (一)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参与“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为全党全国的共同行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要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依靠农民自己勤奋劳动,也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各种社会力量的参与和支持,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和重要资源,这既是一种社会责任,是回报社会的好形式,也是谋求其自身发展的良好契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家园建设行动计划”,是推动我市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方式,也是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明确要求,坚持社会力量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互利共赢、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由政府大力倡导、组织推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并用政策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力量依据自身条件,发挥各自优势,结合农村实际,在“家园建设行动计划”总体规划指导下,自觉自愿参与。各参与方与被援建方应协商合作,把援建意向与受建需求对接,既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又体现参与方意图,形成互利双赢局面。社会力量参与“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力求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切实让农民群众受益。
  (二)鼓励多元主体投入。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参与“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创建工作,形成政府投入、农民出资投劳和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渠道。在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农村投入力度的同时,完善农民群众筹资投劳办法,健全组织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创建的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结合我市农村实际,积极参与“家园建设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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