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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意见

  各供水企业要建立供水水质检测制度,及时掌握供水安全状况,发现饮用水不安全因素,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四、落实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营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鼓励各方力量参与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
  (一)采用合资合作、产权转让等形式运作的供水项目,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按项目转让价优惠5%。
  (二)采用BOT、TOT等形式运作的供水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协议成交额给予适当补助。
  (三)供水企业按照规划实施管网建设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或3年期部分贷款贴息。
  (四)有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贷款或通过其他方式筹措资金先期建设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给予3年期的贷款贴息。
  (五)对集中供水管网难以辐射到的偏远地区,由农民自筹资金建设的水塘、高位水池、集水井和雨水利用设施等小型饮水工程,市财政在“十一五”期间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
  (六)对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在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临时用地由有关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五、强化组织领导,推进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保障饮用水安全是农村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大事,也是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各有关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的顺利实施。水务部门是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实施,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运营、维护、服务体系及相关产品的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管;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血吸虫病疫区改水工作的指导,宣传、普及饮用水安全知识,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水务部门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校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实施工作;税务部门对新投产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在“十一五”期间要减免各种税收;建设部门要结合“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建设,做好城镇供水设施向周边农村延伸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供电部门要保证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用电负荷要求,实行同网同价,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电价标准;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提供用地服务,优先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安排年度计划指标;各有关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安全饮用水的责任主体,要将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考核街(乡、镇、场)及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实行年度考核。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大力宣传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的氛围,切实将这项惠及广大农村居民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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