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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意见

  (二)国有资产管理。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中,政府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或补偿供水政策性亏损。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和处置。
  (三)实行特许经营。对从事供水经营的企业,按照《武汉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遵循相关法定程序和规定,由区水务部门与其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供水项目的特许经营,由有关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水务部门管理和具体实施。
  (四)用水价格管理。农村饮用水供水价格依法实行政府定价。各区按照价格管理权限,遵循国家供水价格政策和“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辖区内农村饮用水供水价格。区域集中供水实行“同网同价”,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在供水方与用水户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实行趸售水价。村级或分散供水工程,应当确保运行费和维修费,控制最高水价。对“五保户”和农村低保家庭等生活贫困的用水户,水费可由民政部门核定后由公共财政给予补贴,切实让群众用得起安全卫生水。
  (五)计量收费管理。农村饮用水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实行集中供水的,各村应安装总水表,并按户安装户水表,由专人负责计量和管理。采用分散供水进户的,也应按户安装户水表。供用水应实行合同管理,签订供用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推行基本水价制度,具体方案由各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六)加强水质管理。各有关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各项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责成对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治污,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要强化地下水管理,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防止无序开采地下水。要建立农村饮用水监测网络,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农村集中式供水水源水质及农民饮用水水质的监测。
  水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行业管理,建立供水水质检测体系,加强水质督查,定期发布供水水质公报,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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