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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意见
(武政〔2007〕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7〕14号)精神和我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规划,为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经研究,现就实施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原则,创新建管机制,整合供水资源,促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提升农村饮用水供应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农村居民长期喝上安全卫生水。
  (二)工作原则。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先急后缓、普遍受益,城乡统筹、科学管理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按照我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规划,“十一五”期间,我市要全面解决210万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问题,其中:2006年16万人,2007年20万人,2008年70万人,2009年60万人,2010年44万人。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创建村和血吸虫疫区优先纳入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实施计划,使其在全市农村率先实现饮用水安全目标。安全饮用水标准:水质指标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量达到60L/人·日;方便程度指标达到至取水点的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
  二、创新建管机制,探索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营有效模式
  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加快供水企业改制,创新供水管理模式,探索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营的有效形式,促进该工程加快实施。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各方力量可采取合资合作、产权转让、委托经营、BOT(建设-运营-移交)、TOT(移交-运营-移交)等多种形式,投资和经营农村饮用水基础设施,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社会资本进入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投资供水设施(村级除外)的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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