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评估工作。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所属县(市、区)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进行评估。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成立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组长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领导担任。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评估小组下设办公室。各设区市也应成立评估小组和办公室。
第八条 评估采用自评和抽评相结合的方式。各设区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书面上报省、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
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所辖县(市、区)的评估工作,评估面达30%以上,每年一轮换,计划三年达100%,并将评估结果上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各设区市、县(市、区)未按时完成自评、抽评工作的,在省级就业再就业资金分配时,将视情减少或取消相应的资金补助。
省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评估小组应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全省8个设区市级(不含厦门市)的评估,评估面达100%;对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进行评估,评估面达30%以上,每年一轮换,计划三年达100%。年度内可根据情况对30%以外的县(市、区)不定期进行抽查。结果作为省级就业再就业资金分配的参考。
第九条 评估程序包括:听汇报、查阅资料、审核报表、问询相关人员等。评估结果包括得分情况、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评价、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条 通过评估,对于相关制度健全,统计数据真实,资金使用规范,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在下一次资金安排时,给予适当倾斜;对于虚报统计数据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金和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应资金分配,并通报全省。
第十一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重视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评估工作,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