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7]396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福建省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6]26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包括:中央、省级财政下拨的就业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财政配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上年结转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其他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第三条 评估的对象: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第四条 评估的范围:
1、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的完成落实情况。
2、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3、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 评估的原则:
1、政策性原则。评估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政策以及财务管理制度。
2、效用性原则。评估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预期目标是否实现,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益性。
3、激励性原则。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促进就业再就业为目标,通过评估,在全省建立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机制。
第六条 评估采用分数评估法,分为定性指标(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报表统计)和定量指标(包括资金使用管理、目标完成程度、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