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如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七、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审批政策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退休审批政策,切实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主动接受社会与职工的监督,杜绝违规审批现象的发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完善退休审批管理政策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退休审批条件及程序,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凡是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须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申报、公示,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方可退休。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及省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政策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
九、加快提高统筹层次
抓紧做好市级统筹的相关工作,为参加省级统筹创造条件。要以实施本意见为契机,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社会保险先行纳入市级统筹,进一步加强对各远城区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业务指导,加快金保工程实施步伐,逐步实现全市养老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的统一,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扩面和确保发放工作中的责任,严格考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强化收支预算执行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十、发展企业年金
发展企业年金,对于提高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推进我市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的政策宣传及实施指导,会同有关方面制订和完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企业年金方案报备和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确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