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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四、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全市参保企业与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与单位为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缴费比例统一为20%。参保企业与单位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全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06年、2007年分别可以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2008年至2010年分别可以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80%、9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从2011年起,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按照国家及省统一部署,在中央财政支持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2006年个人账户按3%的规模做实,以后按照省统一部署逐步提高做实规模。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认真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征缴制度,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把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作为重要监察内容,对拒不参保缴费、瞒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恶意欠费的企业,要依法处理;要加大欠费的督查、追缴和处罚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等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扩面、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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