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督促各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综合组织、协调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第五十七条 负责组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五十八条 负责向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办法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 负责组织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的培训。
第七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六十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
监察机关接受各界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举报,对举报的问题应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第六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执法,阻挠案件移送和刑事追诉,构成违纪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监察机关通过日常监督、执法检查等促进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工作的开展。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
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干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执法,阻挠案件移送和刑事追诉,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依照
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照其职责和执法依据,对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依法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