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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条 对公安机关发现或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来源的案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接到行政执法机关针对不立案决定的提请复议书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提请复议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将撤销案件情况、理由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整规办。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同级检察机关依法进行侦查监督;也可以向同级整规办申请协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研究。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所提出的咨询,并认真研究,在七日以内回复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涉嫌犯罪案件时请求派警力配合的,公安机关应予以配合。

第五章 检察机关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监督,应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形式指导行政执法机关搞好日常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

  第四十七条 检察机关受理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后,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派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

  第四十八条 检察机关认为案件确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书面提出移送案件的检察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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