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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受理公安机关移送作行政处罚的案件。公安机关自己发现或接受举报、报案、控告、自首等来源的案件,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在七日以内回复意见。

  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有逃匿或者销毁证据迹象,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向同级整规办申请协调前两款涉及的事项。向整规办申请协调涉及第一款事项的,整规办应当组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真研究;向整规办申请协调涉及第二款事项的,整规办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派员介入,但需要动用警力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检察机关书面提出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整规办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反映或举报。

  第三十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本部门上季度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情况以纸质或电子文本形式报送整规办。内容包括:本部门查处的和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性质、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简要案情、涉案金额、处理结果等。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有应由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情况时,应及时通报或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法比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公安机关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予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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