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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管理的通告
(武政〔2007〕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与管理,提高我市城市管理和处置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采用技术设备进行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综合系统。
  二、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本通告,具体工作由所属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管理机构承担。
  信息产业、规划、建设、国土房产、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旅游、水务、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二)城市主干道、高速公路的主要路口、城市各出入口;
  (三)桥梁、下穿隧道、城镇中的江河汇合处;
  (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或者经营场所;
  (五)机场、火车站、港口、停车场、客货运站(场)和枢纽公交站的重要部位;
  (六)轨道交通站点进出口、站台通道、运营列车和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船舶等大型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重要部位;
  (七)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的重要部位;
  (八)金库和制造、集中存放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场所,以及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与储存场所;
  (九)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公众信息网络和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等场所和重要部位;
  (十)会展中心、公园、医院、学校、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和重要部位;
  (十一)酒店(宾馆)、餐饮、体育娱乐场所和商业写字楼的出入口、电梯以及其他主要通道等;
  (十二)其他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场所或者区域。
  四、设置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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