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推进垃圾处理的特许经营,制定以环境监测为重点的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制度,以监测结果为主要依据进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评估,并核算垃圾处理费补贴。(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各区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
八、建立节能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加大实施电力峰谷分时、丰枯和季节性电价力度,对高耗能行业中国家规定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差别电价。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排污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实行有利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与市场相结合的指导价格制度,规范和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发展。(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武汉供电公司负责)
(二)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税收政策。从市、区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市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要支持节能降耗工作。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大矿山环境备用金征管力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鼓励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产品、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交委、市环保局、市国土房产局、市水务局负责)
(三)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负责)
九、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