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一)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负责)
(二)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扩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覆盖面,2008年之前,重点排污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监控中心联网,实现对全市重点污染源的实时监控,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公报工作。(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投公司负责)
(三)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
(四)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突出抓好冶金、电力、石化、建材、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企业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开展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找差距活动,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十一五”期间65家重点耗能企业累计实现节能500万吨标准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统计局负责)
(五)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认真落实《武汉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需求侧管理组织体系和长效运作机制,落实管理制度和激励措施,加快负控装置建设,强化重点企业节电管理,协调好社会、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利益。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社会、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武汉供电公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