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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抓紧制订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推进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继续巩固提高车用乙醇汽油推广成果。“十一五”期间,全市农村户用沼气池拥有量达到12.15万户,适宜建沼气池农户建池率达50%以上;每年建设10-15处大中型沼气治理粪便及污水工程,使畜禽养殖小区实施集中供沼气;在农村全面普及省柴节煤炉灶;每年推广太阳能热水器使用面积4500平方米,力争“十一五”期末在有条件的乡村普及太阳能热水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建委、市农业局负责)
  三、加强重点工程建设
  (一)加快实施10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电机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服务体系建设等10项重点节能工程,重点支持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建设。认真组织筛选推荐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科技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加大水污染治理。组织实施城市污水专项治理工作,加快城市污水处理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到“十一五”期末,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污水管网收集率达到80%,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10%以上。加大工业水污染防治,到“十一五”期末,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市城投公司、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加强城市垃圾污染控制。重点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以焚烧、填埋、综合处理等多种方式并存、符合无害化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到“十一五”期末,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和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均达到30%以上。(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推进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治理。根据《湖北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严格执行电力和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加快脱硫设施建设,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2.54万吨。对禁燃区内的900多台燃煤锅炉、窑炉实施改用清洁燃料,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5000多吨。(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
  四、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一)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按照国家批准的试点实施方案,推进东西湖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试点工作,组织策划、落实一批循环经济重大建设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积极发展区域循环经济,推进青山区环保产业园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等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积极争取青山区成为国家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编制并组织实施《武汉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建立水资源管理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推进火力发电、钢铁、石油化工、造纸等高耗水行业节水工作,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加大高耗水行业和重点用水企业节水技术改造的力度,加强重点企业的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严格执行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城投公司、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以粉煤灰、尾矿和冶金、化工废渣及有机废水综合利用为重点的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到“十一五”期末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以上;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制定《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建立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系。积极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到2010年年底全市禁止生产各类粘土砖墙体材料,全面达到“禁粘”目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国土房产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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