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按照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负责)
(二)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各有关部门在审批新建项目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新上项目与各区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武汉供电公司负责)
(三)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平板玻璃、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重点落实小水泥、小火电、小造纸、城市污水专项治理工作,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2008年年底之前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2010年年底之前依法关停年产规模小于20万吨和环保或者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生产线。逐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和运行满20年、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2007年年底之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2008年年底之前关停规模在2万吨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到2010年,远城区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远城区城关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对不按期关停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武汉供电公司负责)
(四)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制定促进全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加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扶持现代物流业、信息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做大做强,到“十一五”期末,三次产业增加值比重由2005年的4.9:45.5:49.6转变到3:46:51。组织落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先进环保与新能源、先进制造技术等领域为主攻方向,以延伸产业链、构建产业群为主线,以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企业、基地为主要环节,加快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产业链不断延伸,竞争力明显提升。到“十一五”期末,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2000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18%。(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国土房产局、市科技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文化局、市质监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