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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要强化企业节能减排的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经常监督,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李宪生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袁善腊,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胡绪鹍、孙亚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尽快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各区、各部门要立即部署本区、本部门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武汉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我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38吨标准煤下降到1.10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0%。“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14.06万吨减少到12.65万吨,化学需氧量(COD)由16.85万吨减少到15.16万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8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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