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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政〔2007〕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的《武汉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增强节能减排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2006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各区、各有关部门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加强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目前我市节能减排任务仍然相当艰巨,2006年我市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加大了后4年节能减排工作压力。一方面我市是国家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偏重,能源资源相对短缺,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一次能源需要从外地购入;另一方面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能源利用效率偏低,能源浪费现象仍然存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还比较高,节能减排工作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先进城市相比还有差距。各区、各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国家、民族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节能减排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变压力为动力,采取果断措施,集中力量,迎难而上,扎实工作,力争经过今明两年的努力,实现节能减排任务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进度保持同步,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目标的责任落实和检查考核工作
  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对完成好的区和部门给予奖励,对没有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地方实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责任。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我市从2007年开始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区停止新开工项目审批,停止工业用地审批。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区及各有关部门签订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年中组织检查,年末进行考核。各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5年两个约束性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各区人民政府每年也要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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