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入驻服务外包示范区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后,在申办、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减免,按照镇政发〔2006〕114号文件执行。
(五)对在服务外包示范区内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免收房租。
(六)对入驻服务外包示范区的软件和研发设计外包企业租用的开发和办公用房房租给予减免。具体为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密度达到1万元/m2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的,三年房租全免;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企业,按每万元注册资本享受1m2以内的开发和办公用房,给予第一年房租全免,第二、第三年房租减半的优惠。
(七)示范区内服务外包企业的研发人才,经确认后,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个人。
(八)鼓励入驻服务外包示范区的服务外包企业参与创建公共服务平台。对服务外包企业牵头实施平台建设的,在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资助。
(九)对入驻服务外包示范区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服务外包企业,经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一企一策”予以扶持。
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十)对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给予前置审批和工商登记便利。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以方便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承接外包业务。服务外包企业注册时资金有困难的,允许注册资本两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20%,最低不少于3万元。以经评估后的科技成果入股创办服务外包企业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到新《
公司法》规定的实物资产比例的上限70%。
(十一)对服务外包企业实施税收减免。
1.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相应税收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新开办的从事软件开发和研发设计外包的内资企业,可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中“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