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支持农机化发展的促进力度。
贯彻新
《条例》要立足于充分体现“促进”的立法精神,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促进农机化发展的法定职责。按照新
《条例》的规定,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还要将农业机械相关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
(二)强化农机运营的监管力度。
农业机械使用达到一定期限,应当及时报废更新,目前一些超过机械设计使用年限的农业机械仍在继续使用,不仅存在着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而且对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针对这一实际状况,新
《条例》就农机报废更新的问题,专门作了规范,并在全国率先采取给予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农业机械所有人及时报废更新相应的农业机械,并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相应的报废标准及鼓励措施。各地要根据新
《条例》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明确必须“注册登记”和“备案”的两种管理方式,实行全面安全监督管理;对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的经营组织,依据新
《条例》作出的一系列具体规定,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规范。
(三)加强农机化基础性、公益性的服务。
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要围绕发展农机化进一步强化服务。一是依据新
《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和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化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并指导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服务。二是依据新
《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不仅要为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应给予税费方面的减免优惠。三是依据新
《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机耕道路和存放场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保障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供应;应当对参与抢险救灾的农业机械给予补偿;应当对从事农田作业的农业机械免征养路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