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镇政办发〔2007〕25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贯彻实施新
《条例》对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稳定、完善和强化支农惠农政策,促进我市农机现代化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是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镇江”奋斗目标的具体行动。新
《条例》的施行,标志着农业机械化事业进入了依法管理、依法促进的新阶段。现就进一步做好
《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
《条例》的重大意义
这次修订出台的新
《条例》,根据农机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趋势作了有针对性、前瞻性的调整。因此,学习贯彻好这部新
《条例》,对促进我市农机化事业的更好更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贯彻实施新
《条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市拥有大中型拖拉机5120台,联合收割机2055台,全市农业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74%。但是,我市农机化的总体发展水平,与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两个率先”目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农机科技创新能力还不强,能够适应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先进机械还不多,农机服务领域还较窄,农机利用效率还不高。因此,按照新
《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大农机建设投入,大力促进农机科技进步,不断拓展农机综合服务能力,这既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农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举措;既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