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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我市开发区及远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
  申请廉租住房不同保障方式的家庭,还应分别具备以下特定条件:
  1.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现承租的住房为公有住房。
  2.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
  3.申请配房租赁的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
  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申请表》)。
  申请人如有工作单位的,将《住房保障申请表》分别交由所在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查证,签署意见;无工作单位的,将《住房保障申请表》交由社区居委会查证,签署意见。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低保证、住房租约或住房所有权证、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属于孤、寡、病、残等特困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
  社区居委会将辖区内的最低收入家庭的申请资料汇总后,报送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通过组织人员审核资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于收件次日起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并连同有关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三)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核查资料后,会同民政部门进行审核,于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属于租金核减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租金核减通知书》,申请人凭《租金核减通知书》到住房产权或经租单位核减租金;属于租金补贴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发放《租金补贴通知书》,申请人送交《住房租赁合同》并经备案后,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租金补贴。属于配房租赁的,报市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享受租金核减和租金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电子档案及汇总资料报市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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