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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我市开发区及远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开发区和远城区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划和使用监管工作。
  各开发区和远城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最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及其动态管理等工作。
  各开发区和远城区发展改革、监察、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开发区和远城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建档、核查公示等工作。各社区居委会按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做好表格发放、入户调查、情况上报等工作。
  三、保障的范围、形式和标准
  (一)保障范围
  开发区和远城区辖区内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保障形式
  租金核减,是指对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按标准租金的50%核减租金,其核减的租金差额由财政部门对住房产权或经租单位给予补贴。
  租金补贴,是指对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需要进入市场租赁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按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发放租金补贴。
  配房租赁,是指对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孤、寡、病、残等特殊困难和亟需救助的最低收入家庭,调配一处住房供其承租,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租金。
  2007年启动阶段,主要实行租金核减和租金补贴的保障方式。
  (三)保障标准
  租金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目前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
  每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西湖区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8元;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汉南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4-6.5元确定本区统一的租金补贴标准。
  四、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采取多种渠道筹集。主要来源包括:
  (一)区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级财政对有困难的区适当补贴的专项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费、贷款风险准备金以外的增值收益余额;
  (四)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五)配房租赁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
  (六)通过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支付租金核减差额、购建配房租赁房源及维修管理和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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