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我市开发区及远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7〕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开发区及远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
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我市
开发区及远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我市廉租住房制度自2002年建立以来,各中心城区已对近2万户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即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实施了廉租住房保障,并取得较好成效。但由于多种原因,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和远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尚未启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全面缓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2002〕8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开发区及远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党与政府关注民生问题、履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满足开发区和远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武汉提供有力保障。
二、职责分工
各开发区管委会和远城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此项工作纳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纳入绩效考核。
各开发区和远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重点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审核把关以及综合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