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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二)规范社区公共卫生经费的考核分配。市财政采取年初预拨、年终考核结算的办法拨付专项资金。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在每年6月底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根据各区常住人口数、上年度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量和本级补助资金到位情况,下达当年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70%,其余资金待年底考核评估后清算,多拨资金冲抵次年补助资金。

  社区公共卫生实际经费补助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提供的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清算。各区卫生、财政部门要按照考核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严格考核。市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各区考评情况,组织考评组,于每年年底前对各区进行复核和绩效考评,根据综合得分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年底前予以核拨。区卫生、财政部门应按照市确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划拨情况上报市卫生、财政部门备案。各辖市可参照城区做法执行。

  (三)强化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市和辖市(区)财政部门要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负担的社区卫生补助资金。区级财政部门应设立社区卫生服务资金专户,实行区级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专帐核算。市财政、卫生部门将进一步明确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各区财政、卫生部门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按要求核算、管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资金。

  三、积极稳妥推进社区卫生综合改革

  (一)完善社区药品零差率补助政策。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制定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建立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合理补偿机制,切实做到“患者得实惠、社区得发展”。

  (二)规范和控制社区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服务诊疗项目和价格标准,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实行分类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费项目,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费更加规范,并保持比较低廉的收费水平。

  (三)发挥医疗保障制度对社区卫生的引导作用。强化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制度与社区卫生服务的有机衔接,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逐步做到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在社区诊治。加强以“就诊人头”为核心的“总额预算管理”,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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