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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7〕25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社区卫生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镇政办发〔2006〕169号)精神,加快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一)实施新一轮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制定《镇江市2008-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适应城市发展新要求,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为主体,进一步调整和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机构网络和布局,消除空白点,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可及性。

  (二)切实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在新建和改建居民区时,做到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对于租用房屋所需房屋租金,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财政承担。

  (三)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认真执行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统一设置条件,逐一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布局、设施配套、人员配备、技术项目、服务流程和规章制度。2008年,4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到功能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基本设备配套、就医环境舒适、服务功能齐全、管理规范有序的要求。到2010年,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要达到上述要求。

  (四)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人登记工作。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规定,通过整合资源、调剂优化,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合理配备人员编制。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分离,确保到2008年底,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筹资和资金监管机制

  (一)增加社区卫生服务财政投入。各区(辖市)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2008年,各区(辖市)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财政按常住人口年人均8元的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各区(辖市)政府财政还要按规定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市财政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对各区和镇江新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按常住人口年人均8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各区和镇江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和人员培训等给予必要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同等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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